借贷关系是一切会计记录的基础。只要充分了解了借与贷的性质,才能更加准确的把握会计记录。它们具有独特的含义。那么借贷关系具体如何理解呢?
1、借在传统的汉语意思中是“借入”,而在会计分录中有人为了记住借贷含义,将其简化,简单的认为,借就是“进”或者“收入”,贷就是“出”或“支出”。
2、在某些时候,确实可以解决一些问题。但是这是治标不治本的,甚至是不正确的,尤其是对于初学者,正确理解借贷关系,是为后的会计学习打基础的。要想快速、正确的理解,熟记借贷关系,我们要弄清会计分录是怎么回事。因为借贷双方,在不同的会计分录代表者不同含义。比如说资产类账户中,借方指的是增加额,而贷方则是减少额,如果期末有余额的话,要将它计在借方。对于收入、利润类的帐户,增加额是指贷方,减少额或转销额计入借方。对于收入、利润结转后,应该没有期末余额,也就谈不上是借方还是贷方了。
3、有人就会说这么多的会计分录,怎么记得住?其实不然,通常我们会将会计分录总结、归类为六类。借贷双方在这积累的分录中的含义是不变的。比如说在财务软件中一些会计科目的分类。如智点财务软件的会计分录有(如图),资产类,负债类??在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也有明显的分类。像资产负债表中,统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及所有者权益类。在利润表中统分为,收入类,费用类及利润类。这就是我们今天要用到的六大类。
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
2、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在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此时,则还应当具体区分债权凭证的种类和内容作出判断。
(1)借据
借据一般是由借款人书写并签字盖章的债权凭证,表明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内容一般记载借款人、出借人、借款数额、借期、利息、借款时间等。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借据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出具的,在借款人实际归还借款后销毁,或者以出借人出具收条的方式予以作废。但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供需双方力量对比的失衡,很多时候,借款人系在实际收到借款前就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据,此种情况下的借据,则在内容上和性质上更接近借款合同了。
(2)收据
收据或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交来的钱款的凭证。通常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会以收条方式表明借款人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而企业作为借款人的情况下,则一般通过出具收据的方式,以方便会计入账。收据或收条的内容通常会载明付款人、收款人、收到款项的数额、时间等。在民间借贷中,收据或收条除了在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出具,从而作为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的证据外,还可能在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时候由出借人出具,从而作为借款人据以抗辩借款已经实际归还的证据。收据或收条从内容上和性质上看,与借款合同和借据不同,更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而不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
(3)欠条
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欠条一般是借款人单方向出借人出具,用以表明所借款项、借期、利息等内容的凭证。有的欠条并不记载债权人,而以实际持有欠条的人为债权人。与借款合同、借据等不同,欠条所表明的欠款内容可能并不仅仅因当事人之间的借款而形成,当事人之间基于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经双方对账、清算后,亦可形成欠条,明确尚欠款项数额和归还期限等。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
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和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这两部分是判断借贷关系成立的主要是事实依据。而且,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录音等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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