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先行赔付,就是当经营者不在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向市场主办单位提出赔偿,然后再由市场主办单位对经营者进行追偿。只要消费者的理由是正当而且充分的,市场主办单位就应站在消费者一边——即使经营者在的时候,但如果不能实现赔偿的话,市场主办单位应该想尽各种办法,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实在不赔偿的时候,主办单位有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满足消费者的索赔要求。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无法获得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赔偿时,可以向一个相关第三人索赔,再由该第三人向应承担实体义务的经营者追偿的一种售后服务体系。
先行赔付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新保险法第25条是关于先行赔付的规定。依照该条文的规定,符合先行支付保险金的条件是:一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二是收到相关申请书和有关证明等满60天;三是金额还不确定的。与原来保险法规定不同的是,新保险法删除了给付最低限额的要求,显然更符合制度本意,更具人性化。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与先行赔付类似的概念在多个领域中均有体现。如我国民事诉讼中就有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在我国海事救难中,也有先行支付的做法;我国工伤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司法实践中都有类似的运作方式。
考察先行赔付等相关制度,我们发现,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倡导社会公平等价值。就保险实践而言,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其经济往往遭遇损失,身体往往受到伤害,精神压力甚大,自身生活、工作秩序等受到干扰。某种意义上讲,这时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属于相对弱势群体。同时,由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处于非平衡状态,与其相关人员利益乃至的社会秩序处于非稳定状态(例如拖欠债务可能无法及时得到清偿等),因此,保险金适时介入,其意义就非同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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