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合同纠纷谁做原告?
保险合同纠纷的原告可以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以及受益人,是与保险合同纠纷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投保人、保险公司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可以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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