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支配海洋能力的增强,海洋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上已经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了沿海国对于海洋享有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对于内水和12海里领海享有与土地一样的主权权利,以及对于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管辖权利。该公约1994年生效,我国1996年批准了该公约,因而增加了约38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虽然相比陆地面积的总量,增加的海域面积相对值并不大。但是,近代经济是围绕海洋发展起来的,绝大多数重要城市都集中在海洋沿岸,海域所具有的辐射效应,使得它的实际价值远比增加38万平方公里的面积更为重要。 海域产权制度是海域利用的基础,也是沿海经济的重要支柱,它已经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重点。我国财政部与国家海洋局于1993年联合发布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初步确立了海域使用证和海域使用金制度。在前述规章基础上,2002年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该法参照土地使用管理的经验,以海域使用权制度为核心,确立了海域使用总体规划、海域有偿使用、海域使用论证等海域使用管理制度。2007年,我国《物权法》确认了海域使用权,明确了它的用益物权地位。除此之外,出于管理需要,还出台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和政府管理文件。以海域使用权为基础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已经初步确立。由于海域使用权制度是我国首创,其他国家尚无先例,尚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的区别是什么?
渔业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渔业法的规定所取得的从事渔业的权利。海洋渔业包括捕捞渔业和养殖渔业,因而海洋渔业权可划分为捕捞权和养殖权。捕捞权是指对自然状态的海洋生物资源予以获取和收益的权利,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一种。在一般情况下,行使捕捞权不需要也不能对特定海域进行排他性的使用,属于传统民法中人役权的概念,这种人役权与地役权非常相似,只是并不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这种权利虽然没有排他性,但也属于对一定海域的持续利用,有人甚至一生都在固定的海域捕鱼,因而也是一种海域使用权。养殖权是利用特定海域养殖海洋生物并予以获取和收益的权利,行使养殖权需要对特定海域进行排他性的使用。因此,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属于交叉概念,海洋渔业权中的养殖权包括在于海域使用权之中,而海域使用权不限于养殖权。
海水虽然具有自净能力,一定限度内的污染可以被净化掉,但一旦形成规模,其危害后果就会相当严重,如海上开采原油泄露,受到影响的可能是临近海域的所有水面。因而,对海底石油开采各国均有专门的规定,中国也是如此。一旦发生海上原油泄露的危险,其他海域使用权人均可以基于相邻关系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该种危害的发生。相邻养殖海域之间,若一方养殖密度过大而引发海水缺氧或养殖有传染疾病的海产品,则很可能会迅速波及临近的其他海域,造成邻人的经济损失。此外,陆源污染也会损害养殖海域使用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排污人众多,是否达标排放也不清楚,那么因果关系很难认定,受害人的权益也很难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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